康保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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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1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康保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

准入标准

 

根据保障住性住房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配租原则。

二、房源情况

本次保障房房源共287套,怡景新城162 、广场北苑40套、学府臻苑2套、西苑丽景2套、阳光小区24套、跃源小区37套、新民居2套、绿景华城2套、福鑫园9套、宝苑小区3套、安华嘉园4套。

三、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按照物价局发文规定执行。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

(三)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房管部门确认没有自有住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五、申请受理审核公示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相关家庭状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查验原件)。

(二)受理、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保障办。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超过期限未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2、保障办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说明理由并将答复意见转送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保障办应该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

经查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办在查证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转送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 

六、公租房分配

按照《分配排序评分标准》以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有无孤老病残等群体、家庭结构等项因素作为量化评分的基础,科学合理的确定实物配租顺序,并执行轮侯制度。

县保障办将实物配租排序名单及优先状况在康保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分配范围,进行两租房配租,发放《保障性住房分配确认书》,并将配租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附:《分配排序评分标准》

 

 

 

 

 

 

 

 

 

 

 

分配排序评分标准

一、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社区和保障办确认没有自有住房)计40分。

2、有房户,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之差作为加分依据,每差1平方米计2分。

二、按家庭经济状况评分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截止申请之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已满24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册)计30分。

2、经民政部门核准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计10分。

3、持有特困证的家庭(截止申请之日在册登记已满24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册)计10分。

4、上述三项只选申请人得分最高一项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三、按孤老病残等群体评分。

1、按“三无家庭”评分

申请人家庭属“三无家庭”计30分。

“三无家庭”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丧失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的家庭。

2、按申请人家庭人口年龄评分

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一名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上注明的出生日期至申请之日计算)的计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年满50周岁的,累计计分。

3、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评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计25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患有重大疾病的,累计计分。

重大疾病是指张家口市民政局、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卫生局、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张家口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民字[2009]2号)中规定的病种,并持有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诊断检查的缴费凭证。

4、按家庭成员有残疾评分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一级最高计35分、残疾二级最高计30分、残疾三级的最高计25分、残疾四级最高计20分。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累计计分。残疾等级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残疾一级:肢体35分(下肢体为35分、上肢体30分)、视力25分、智力、精神、听力20分。

残疾二级:肢体30分(下肢体为30分、上肢体25分)、视力20分、智力、精神、听力15分。

残疾三级:肢体25分(下肢体为25分、上肢体20分)、视力15分、智力、精神、听力10分。

残疾四级:肢体20分(下肢体为20分、上肢体15分)、视力10分、智力、精神、听力5分。

四、按家庭结构评分

1、丧偶的单亲家庭计10分。

2、离异的单亲家庭离异时间须满五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且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计5分。

五、其他情形加分

1、申请人家庭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及“三属”的计10分,其他优抚对象的计5分。

2、申请人家庭经常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并经过社区认可的计3分。

六、分数相同家庭的排列原则

分数相同的家庭,按照单项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各单项分数的优先次序为:住房情况得分、“三无家庭”得分、年龄、患病情况得分、残疾情况得分、经济状况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