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政〔2016〕31号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西至建设斜街、东至康河入湖口、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康巴诺尔湖;第二区域:西至迎宾路、东至县农发行、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建设斜街;第三区域:西至康七线、东至跃源小区、北至空地、南至建设大街。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本次征收任务为1800户。
二、征收时间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以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主,抽调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6天。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