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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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1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康政201632

 

 

康保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康保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康政〔201631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项目

康保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西至建设斜街、东至康河入湖口、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康巴诺尔湖;第二区域:西至迎宾路、东至县农发行、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建设斜街;第三区域:西至康七线、东至跃源小区、北至空地、南至建设大街。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本次征收任务1800户。

三、征收时间

20161010日至20161130日。

四、征收主体

康保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以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主,抽调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

九、办公地点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楼,各动迁单位现场办公。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