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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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1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康保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有效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根据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康保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第一区域西至建设斜街、东至康河入湖口、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康巴诺尔湖;第二区域西至迎宾路、东至县农发行、北至建设大街、南至建设斜街;第三区域西至康七线、东至跃源小区、北至空地、南至建设大街。

三、房屋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以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主,抽调县直各相关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实施。

五、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一)住宅用房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用房的为产权住房,以载明面积为准;只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上任何朝向房屋均未办理确权或准建手续的为自建住房,达到以下标准认定为住宅用房:前檐高度2.2米以上,外墙达到二四墙体以上,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及保温效果,生活设施完善且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为商业性质的,以载明面积为准。

(三)公产房面积的认定。公产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四)其它类房屋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经县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以城管执法局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为依据)。

(二)凡在20151011日以后未经批准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以航拍影像资料为依据)。

(三)居民举报并经查实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四)公共街、巷不列入被征收人个人面积认定范围。

六、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或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

七、签约期限

20161026日至20161130日。

八、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其结构类型、补偿基准价结合建筑面积系数、空地面积系数予以补偿。基准价2078/

(一)住宅用房

1.《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住宅用房的。

①砖混结构、砖木结构计算方式:建筑面积×0.60×基准价+空地面积×0.45×基准价=补偿总价。

②砖土木结构、土木结构:建筑面积×0.55×基准价+空地面积×0.45×基准价=补偿总价。

2.在一宗有效土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地发票的,按照同类住宅用房

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购房时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3.规划许可范围内居住20年以上、无任何手续,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属实的住宅用房按同类住宅用房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偿;20年以下且无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5.半成品房、倒塌等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按空地标准进行补偿。

6.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任何建筑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面积×0.45×基准价予以补偿;有购地发票未领证的,经国土部门认定面积后按有证标准予以补偿。

(二)商业用房

1.商业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商业用房。征收时未载明的按住宅用房标准给予补偿。

2.商业用房按住宅用房计算出补偿总价,再给予提高80%的补偿。

3.商业用地上未确权的房屋按住宅用房标准予以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商业用房,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00/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5.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

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6.被征收人承租公产非住宅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出合同期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三)临街房屋补偿。临县城主干道房屋(临建设大街、建设斜街、迎宾路第一户),征收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是住宅用房的,在住宅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提高40%的补偿。

(四)公产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购买公产房部分产权的,在补齐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同类型房屋基准价给予补偿;不补齐差价的,与售房单位按产权比例分别获得相应补偿。

2.被征收人承租公产住宅用房的,可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后,按同类住宅用房基准价予以补偿;承租人不愿意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且承租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予以补偿。

3.承租人在公产房院内自建的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五)附属物及装修补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

附件。

(六)政府组织购买回迁安置房。

1.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意愿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县城各小区登记存量房源1700套。

2.通过康保城乡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购买或新建方式提供安置房源1500套,为棚改居民提供现房和期房需求,棚改购房居民可按规定登记。

棚改购房服务平台→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确定房源价格并公示→居民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购房款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互找差价。

九、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

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按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20161115日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补偿总价10%的奖励;在20161116日—30日期间,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补偿总价5%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优惠政策

1.凡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并办理交验房的,在县城区内购买住宅商品房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按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存量房的每户奖励补偿总价的10%;购买棚改回迁期房的每户奖励补偿总价的15%

2.开发企业售房价格较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相比,优惠不得低于100元/平方米。具体优惠见各开发企业商品房报价。

3.按照政策给予房开企业、购房人税费减免支持。

4.棚改居民按照房屋征收套数可新购买相应套数商品房享受优惠政策,购买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起到2017930日内有效,优惠政策只限于被征收人。

5.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县民政部门确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进行补偿。

6.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相符的,购房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相符的,经原产权人认定或持有效购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购房时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十、补充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面积给予每平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

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三)在一宗有效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载明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载明面积补偿;实际面积大于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房管所和居委会复核后,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不符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四)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时,深入被征收区域进行实地勘测并留存影像资料,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屋征收意愿调查表。

(五)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方案不溯及既往,解释权归康保县人民政府。

 

附件:2016年房屋征收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康保县2016年房屋征收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室内装修指导价

1.800×800地板砖:每平米38

2.1000×1000地板砖:每平米60

3.门套、窗套、暖气罩:每套(个)80

4.钢制、木质隔扇:每平米40

5.铝合金、塑钢隔扇:每平米80元;

6.塑钢窗:每平米100

7.简易造型吊顶:每间房200

8.精装修造型吊顶:每间房500

二、附属物

1.电话移机:60元;电视移机:80

2.机井:2000元;手压井:1000

3.双扇大门、门墩:500元;单扇大门:300

4.院墙:砖结构每平米100元;土坯结构每平米50

5.室内外砖砌地窖:200元/个

6.太阳能热水器移置费(室外):1000元/个

7.果树:树高1.3米以上、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20元;胸径5-10厘米,每棵40元;胸径10-15厘米,每棵60元;胸径15-20厘米,每棵200元;胸径20厘米以上,每棵300

8.土暖气:10-15/片;暖气炉:5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