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印发《康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康棚改办字〔201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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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24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康棚改办字〔20181

 

 

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康保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康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

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8410

 

 

 

 

 

康保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有效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201253号令)、《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

2015年、2016年棚户区改造区域

三、征收部门

康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2015年和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区域维持当时年度补偿办法

(二)回迁安置

1.现房安置。以县城存量房为回迁安置房源,依据棚改户意愿,通过政府搭建的服务平台,有组织的购买存量安置房。凡购买存量房的,均可享受补偿资金总额10%的购房奖励;同时,开发企业售房价格较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相比,优惠不得低于100/㎡。

2.期房住宅安置。期房规划在康保县商场南路东侧、建设大街北侧、康河西侧。安置楼基准价为2930元,依据差价系数确定楼层价格,即:楼层价格=基准价(2930×1+楼层差价系数)。动迁单位入户测算房屋补偿资金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回迁安置意向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据补偿协议签约时间确定选楼顺序,同时签约的进行抓阄排序。

3.期房底商安置。底商规划在康保县商场南路东侧、建设大街北侧、康河西侧。临街房屋置换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置换(置换回迁房面积为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临街房屋属于商业性质的(由国土局认定),给予500/的补助所选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户临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所选择回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户临街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原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置换房屋以外的房屋、附属物等,按当时年度补偿标准补偿;院落按现行区片价补偿。

六、补充说明

(一)土地补偿

按照国家棚改政策的有关规定,闲置宅基地不属于棚改政策补偿范围,此次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执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凡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按照现行区片价进行补偿,属于国有土地性质的(国有土地需由国土局查清征转档案予以认定)按评估价补偿。

1.闲置宅基地。

1)凡是予以补偿的闲置宅基地,必须由动迁单位实地核实、确定地块的具体位置、绘制四至图并留存影像资料,按照康保县征地现行区片价(39600/亩)的标准补偿。(2)持有宅基地证或票据的,国土局出具档案证明后给予补偿;无档案的,经动迁单位、国土局、康保镇、村委会四方核实证明后给予补偿;有土地局发票无面积标识的,参照相同时间段四邻的面积给予补偿。对持假证(假票)骗取补偿资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3)有土地档案,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的,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由国土局出具证明,给予补偿。(41987年前原县计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必须有原县计委的公章),由动迁单位、国土局、康保镇、村委会四方核实证明,按照证件载明面积补偿;1987年后土地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档案的依据国土局出具的证明予以补偿,无档案的不予补偿。(5)无任何证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定,不予补偿。(6)凡是划拨土地(如马车社大院、皮革厂大院、工商行、国税局办公用地等)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补偿。村集体的房屋与土地补偿另行协商。(7)集体统一审批,无土地证、档案资料上无法确定具体面积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2.闲置商业工业用地。经国土局认定有征转手续的商业工业用地按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价补偿。

依据相关规定,协议签订时补偿的宅基地,按建筑物或附着物折算后补偿。

(二)房屋补偿

1.个人购买的公产房、单位福利房、改制房屋的补偿。持有购买公产房的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协议、公证书等证件的,按证件载明面积给予补偿;无法提供以上证件的,由原售房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给予补偿;原单位无法出具证明的,由动迁单位写出征收情况说明,征收办现场认定后,给予补偿。这两种情况均需参考四邻的同类型房屋记载情况认定,自行扩建部分不予补偿。

2.20年以上无任何证件的房屋补偿。由村委会出具20年以上证明和四邻认证的证明,只对房屋建筑进行补偿,院内空地不予补偿。

3.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手续的房屋补偿。棚改区域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手续的房屋,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属实,且有四邻证明的,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偿。

4.无任何手续且建设不够20年的房屋。按照违建处理,不予补偿。

5.丢失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的补偿。到县不动产局查清档案,登报声明作废,再予以补偿。

6.不完整房屋的补偿。没有门窗、没有内装修的按2078/平方米×系数×0.9的标准补偿;有门窗没装修的按2078/平方米×系数×(0.920.94)的标准补偿。

7.多层建筑的补偿。有合法手续的按方案规定补偿;内部高度大于2.2米、使用面积在10㎡以上的地下室,按500/平方米补偿。有土地证、没有规划审批手续但属于同步建设的按90%补偿;加盖的二层以上建筑按60%补偿;认定为违建的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及其它补偿

1.2015年棚改区域内宅基地上建设彩钢房补偿。1)彩钢房参考附属用房补偿方式,执行“房地分开”补偿,是违法建筑或存在违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并自行拆除。(2)彩钢房檐高2.2米,补偿单价按附属用房砖木结构(530/㎡)给予补偿。檐高每增加5厘米,补偿标准提高1%。搭建的二层结构,按现行重置价300/㎡进行补偿,住户可自行拆除

2.2016年棚改区域内各种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补偿。门窗齐全,檐高在2.4米以上,房顶是彩钢、墙体是二四砖墙或彩钢双层复合板的,按2078/平方米×0.5的标准补偿;墙体是彩钢单层板的按2078/平方米×0.48的标准补偿。檐高低于2.2米的不予补偿。

3.恒温库、冷库的补偿。由住宅改建成恒温库、冷库的按住宅标准补偿。有营业执照和税务许可证的给予200/平方米停产停业补助,保温设施按200/平方米补偿。

4.三相电及平房阳台、走廊补偿。三相电不予补偿;平房阳台、走廊(钢架结构,玻璃采光屋顶,山墙是砖的,前墙一半砖,塑钢门窗)不予补偿。

5.锅炉的核定与补偿。经环保局核定, 1吨及以上的按2000/台补偿,半吨的按1000/台补偿。

七、补助及优惠政策

(一)临时安置补助。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月的补助,现房安置的安照6个月计算,期房安置的按照24个月计算。

(二)搬家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

(三)停产停业补助。按合法生产经营面积给予200/的停产停业补助。原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的相关营业手续,不予认定,不予补偿;经营农机机具、停车场、废品收购、门诊所等院落,无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补偿;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经营建筑面积补偿。

(四)专业市场用地优惠。为了规范汽修、建材等市场秩序,拟在市场北路南侧、武装部西侧规划建设专业市场。市场建设采取商业运作模式。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统一建设,政府给予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开发企业对建设斜街两侧50多家汽修摊点进行商业拆迁,按照开发企业商业拆迁后的土地面积确定市场优惠面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解释权归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